|公告|捐助本中心之款項,得全數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損失

發布日期:2020.05.20

自109年5月19日起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本中心之捐贈,得比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或第36條第1款規定,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或營利事業當年度費用或損失,不受金額限制。